(2015)克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祥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王玉祥,史淑云,王立国,孙艳,陶立功,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玉祥。被执行人史淑云。被执行人王立国。被执行人孙艳。被执行人陶立功。被执行人刘亚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玉祥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