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志顺与喻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顺,喻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8-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顺。被执行人喻燕强。申请执行人郑志顺与被执行人喻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喻燕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志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600元和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57.5费元、执行费92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喻燕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对被执行人喻燕强名下的浙A×××××车辆予以查封外(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喻燕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喻燕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郑志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喻燕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顺如发现被执行人喻燕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