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盖卫强与侯明明、段社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254号申请人:盖卫强。被申请人:侯明明。被申请人:段社勇。申请人盖卫强与被申请人侯明明、段社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及其亲属价值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侯明明、段社勇或其亲属价值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