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环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君供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环民初字第47号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