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海龙与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新3**国道东侧九龙村九里桥西岸。法定代表人帅启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海龙15000元(该欠款是被执行人代孙秋林偿还的工资款);二、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日后无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查控措施:2015年5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日,本院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2015年6月3日,本院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无固定经营场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名下房屋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无固定经营场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环 震执行员 金爱军执行员 王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