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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421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