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421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