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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范某,诉讼代理人张俊,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季某,诉讼代理人董华强,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范某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