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范某,诉讼代理人张俊,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季某,诉讼代理人董华强,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范某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