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甲乙与被执行人马乙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甲乙,马乙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马甲乙,男,东乡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马乙丙,男,东乡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尚文审判员 马成明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毅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