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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少斌与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周少斌,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68685164-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斌与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少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少斌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