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雷治明申请执行冯月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治明,冯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雷治明,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冯月清,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月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月清银行存款1837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