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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马福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托克逊县工业园区内第五辅道以南。法定代表人:丁虎,该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0060.43元(其中本金、诉讼费118384.66元,执行费1675.7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