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启维等与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江,任启维,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刘正江。原告任启维。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江、任启维与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江、任启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江、任启维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江、任启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江、任启维负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绍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