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书雄与黄士良、郑艳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雄,黄士良,郑艳红,陈大丰,陈大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郑书雄。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士良。被告:郑艳红。被告:陈大丰。第三人:陈大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雄与被告黄士良、郑艳红、陈大丰、第三人陈大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雄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雄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书雄负担。审 判 长 江新源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