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晨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