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行非执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陶贵勤、武惠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贵勤,武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行非执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被执行人陶贵勤。被执行人武惠英。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陶贵勤、武惠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审查完结,并作出(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陶贵勤、武惠英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缴费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贵勤、武惠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襄州卫生计生征2014第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陶贵勤、武惠英有履行能力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喜兵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雷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