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林芬,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及亲属劝说,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继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