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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肖乾龙,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