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姚瑞建与郑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姚瑞建,男,汉族。被告:郑宝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瑞建诉被告郑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瑞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