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洪昌与马全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昌,马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昌,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全友,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洪昌与被执行人马全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马全友欠原告王洪昌借款本息合计60660元(本金50000元、利息10660元),分两期偿还: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还30000元;2014年6月20日之前还30660元。2013年5月20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如被告马全友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王洪昌可以一并申请执行所欠余款。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马全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部门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6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