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德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2月18日育有一子姜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观,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姜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开始支付抚养费,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姜某某未到庭,书面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希望婚生子姜某甲由我抚养。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于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证据三,婚生子姜某甲医学出生证明一份,拟证明婚生子姜某甲出生于2011年2月18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内容合法、形式具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其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育有一子姜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9月14日,被告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被告再次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告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另查明,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8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一般。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2015年8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幼儿成长,且婚生子姜某甲长期随原告生活,故姜某甲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为每年2970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已无实际履行可能,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姜某甲随原告武某某生活,被告姜某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姜某甲本年度抚养费2970元,直至姜某甲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珊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