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田寮工业区A区田寮大厦八楼808,组织机构代码755699649。法定代表人陈嘉莉。被执行人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94号育源工业园C栋1-4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64739。法定代表人刘夕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04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436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曜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