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相国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相国,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88号原告肖相国,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工业园9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相国与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相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相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肖相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交纳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相国负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