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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中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分中民初字第73号原告袁某某,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袁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79年8月24日在原凤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二女一子,现子女均已成年并成家。被告自信奉“东方闪电”后,便深信不疑、无法自拔,且怂恿家人入教,经过村干部、家人多次规劝,仍执迷不悟。2012年7月下旬,被告离家传教,至今未回,原告及子女多方找寻,均未果。被告对邪教的痴迷及家庭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本院的结婚证、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判定应否离婚的依据。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并未珍惜眼前的幸福生活,而是追求一种虚幻的精神寄托,信奉“东方闪电”,且深信不疑、无法自拔,甚至怂恿家人入教。尽管村干部、家人多次规劝,被告仍执迷不悟。发展到2012年7月下旬,被告离家传教,至今未回,致使原告及其子女多方找寻未果的结局。被告对邪教的痴迷及家庭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情况下,本院难以查清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及债务情况,为避免日后争议,本院对该问题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习小芬人民陪审员  梁 剑人民陪审员  高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