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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180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邬某,1976年11月25日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