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25号申请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地址:渑池县。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4日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