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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同时协助开展熊寨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尽到职责,导致熊寨镇连续发生两起建筑工地伤亡事故,造成3死3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同时协助开展熊寨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辖区增益社区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认真核实承包建筑商的身份,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没有尽到职责,导致熊寨镇连续发生两起建筑工地伤亡事故,造成3死3伤的严重后果。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正阳县公安局熊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正阳县公安局熊寨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张某某因危险驾驶于2013年12月3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事实。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夏仁玉、孙超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正阳县熊寨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张某某同志自2011年10月28日至今任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并协助做安全生产工作的事实。5、中共正阳县委组织部正组干函(2011)29号级熊寨镇党委会议记录,证实张某某同志2011年10月28日任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的事实。6、安全报表及熊寨镇安全补贴发放表,证实了张某某上报上级安全报表情况及领取安全补贴的事实。7、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赔偿协议,证实翟某某、雷某某、刘某甲的死亡原因及赔偿工地死亡工人翟某某共计人民币520000元及死者雷某某、刘某甲共计人民币560000元的事实。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承建的房子离高压线比较近,工人在施工操作的时候,没有注意高压线。触电死亡的两个工人叫雷某某,刘某甲,都是熊寨镇人。当时是由镇政府领导,还有司法所的人来协调的,我和柳某某两个人给两名死亡工人每人赔偿28万,共计赔偿56万,与两个工人家属签的有死亡赔偿协议书。我从事建筑工程发包没有建筑资质,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没有去过,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人员也没有去工地检查过,也没有进行法律宣传。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承包的是增益社区广场东侧工程,期间发生事故死了一个人,死者是一名五十八九岁的男子,另外三个人被送到正阳县人民医院救治,这三个伤情稳定,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赔偿死亡工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52万,签的有死亡赔偿协议书。伤了三个,都住在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经出院1个。已经出院的工人大概花了八九万,没有出院的两个工人医疗费已经花了十七万左右。总计目前其已经大概花费了七十八万。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去过现场,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人员有时候也去检查过,也去说过相关的法律知识。10、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熊寨镇开发区的一块地皮盖房子,面积大概有300平方左右。这是我自己的房子,主体工程是我自己盖的,粉刷工程我包给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蔡某某、焦某某、朱某某6人了。2015年4月21日,在粉刷外墙的时候,他们往上抽钢管的时候碰到高压线了,雷某某和刘某甲当场触电而死。经过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死者家属协调,赔偿雷某某和刘某甲家属每个人28万,总共56万,并且签了死亡赔偿协议书,熊寨镇法律服务所也进行了公证。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没有去过,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人员也没有去工地检查过,也没有进行法律宣传。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熊寨镇增益社区承包过工程,期间发生过事故,造成一死三伤。当时赔偿工人52万元。在生产过程中乡里领导有时也去检查过,也进行过安全宣传。12、证人翟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熊寨镇增益社区承包过工程,期间发生过事故,造成一死三伤。事故发生后赔偿工人52万元。在生产过程中乡里领导有没有去过我不知道。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熊寨镇副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张某某负责村镇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当时镇党委研究过,党委会议记录应该有。具体管安全生产的就张某某一个人。2015年3月底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三伤,当时镇政府和承包商还有死者家属协调,赔偿死者家属52万元。2015年4月底又发生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镇和村协调每人赔28万元。对于安全生产镇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也组织过人员进行过大巡查,但是乡里有实际情况,面广人少,以前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连续发生两次事故,工作肯定有没做到、没完善的地方。14、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发生过两起安全事故。第一起事故建筑工地在增益社区这一块,有手续,是2011年省厅豫土综治办发(2011)12号文批的,属于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第二起事故的建筑工地也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是属于孙某某的。孙某某买的土地上因为盖房子发生触电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熊寨镇土管所的人去询问过,当时盖房子的都说是孙某某的亲戚,说的是给孙某某盖房子,柳某某没有办过土地使用证,这块地有大证没有分割的小证。1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任熊寨镇镇长,张某某任村镇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同时负责熊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张某某因为酒驾被判拘役一个月,正阳县纪委对其进行处理,当时镇党委对张某某的工作没有变动,直到2015年6月份才重新进行调整。1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7年9月任熊寨镇党委书记,2015年4月调到正阳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其当熊寨镇党委书记期间,张某某在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持工作,同时还负责熊寨镇安全生产工作,因为按照乡里以前的传统,村镇发展中心主任也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对张某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单独下过任命,我记得也没有会议记录。张某某因为酒驾被处理后他的工作没有变动,还是在履行原有的工作,即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1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当时是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因为领导让他负责熊寨镇的安全生产材料等工作,所以每年还领取安全生产补贴,2013年2014年领取的安全生产补贴是他本人签的字。组织部正式下文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室周某某,周某某没有履行过安全生产的职责,所以也没有领过安全生产补贴。安全生产补贴是每年发放一次。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或2007年乡改后,乡里对公务员进行定编,可能给我下的安全生产主任,一直没有公开,也没让我干过这项工作,更没有领取过安全补贴。熊寨镇安全生产工作由张某某负责。19、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少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2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任正阳县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协作安全生产工作。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有5个人,分别是蔡某甲,陶某某,陈某甲,窦某某和我,安全生产办有2个人,就分管领导王某甲镇长和我两个人。乡镇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是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对全镇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后通知他们整改。总共发生过两次事故,第一次是2015年3月底,早上6点40左右在增益社区刘某乙承包的工地上发生1死3伤的事故。当时好像是在粉刷外墙的时候有一个吊揽松了,导致架子坍塌,1死3伤。伤的3个在东关医院住院了。镇政府王某甲镇长和相关领导,还有我和承包商、死者家属、伤者家属协调,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52万,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第二次是2015年4月底21号,早上7点半左右,在增益社区马某甲工地,发生2人被电击死亡的事故。当时好像是工人准备搞室内粉刷,在二楼上边往上拔钢管的时候碰到高压线了,2个人当场死亡。镇和村的两级政府通过协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每个死者赔偿28万,两个死者共56万,签订的有赔偿协议书。两起事故总共赔偿了108万,三个伤者具体花了多少钱其不清楚。两个都在规划区内,属于农村个体建房,乡政府做整体规划,有大证,没办小证。虽然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结果还是发生了。对这两起事故,我感到深深不安,是属于我的责任,我要承担。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同时协助开展熊寨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辖区增益社区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认真核实承包建筑商的资质及身份,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没有尽到职责,导致熊寨镇连续发生两起建筑工地伤亡事故,造成3死3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自首情节、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熠审 判 员  代华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