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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莫耶与成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莫耶,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冯莫耶。委托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杰。冯莫耶与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成杰应给付冯莫耶货款人民币33300元,从2015年8月到1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6000元,余款3300元在2016年1月底前付清,如任一期逾期,则冯莫耶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另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因被执行人成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莫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人民币33667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成杰分期归还冯莫耶上述款项。因双方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且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冯莫耶同意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双方的约定是附期限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仍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一波审判员  易 晖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