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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86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吴敬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负责人朱杰勇,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振国、陈碧珠,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敬辉,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吴敬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吴敬辉应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付款121203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2014年4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36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