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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安与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朱义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朱义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徐安,跆拳道教练。委托代理人边泊杰、王志广,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住所地:任丘市永丰路蒋庄村南侧。负责人朱义君,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人,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投资人,现住华北石油采一小区9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130982198410231127。被告朱义君,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负责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徐安的委托代理人边泊杰到庭。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朱义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朱义君系负责人。原告徐安在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工作,2015年4月11日,被告朱义君向原告徐安出具欠工资条一张,由被告朱义君书写并签字,并盖有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公章,金额为63750元。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判决结果:一、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安工资款63750元。二、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告朱义君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此债务予以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任丘市奥体健身俱乐部、朱义君承担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