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鲁寒芳、铜陵市铜官山区绿云边大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鲁寒芳,铜陵市铜官山区绿云边大酒,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253-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鲁寒芳,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绿云边大酒,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