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女。被告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