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成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素芬,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建成,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