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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速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速初字第81号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2015年5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平顶山路XXX号扬子体育馆副馆X楼的篮球馆内,将徐某某放在进门右手第一排椅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360元的苹果5S手机盗走。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