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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静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2015民一终50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静,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马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哓,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碧文,该司职员。上诉人梁静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梁静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静负担。判后,上诉人梁静不服,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退休人员共享费6240元、2014年度退休共享费(次年3月份发放)以及日后其它待遇;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总公司对2013年退休人员共享费发放作出承诺,但因客观原因,上诉人不能提供总公司对2013年退休人员发放共享费条件的文件。外勤退休人员应当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平等享受福利待遇(如体检费、过节费等)。被上诉人的粤太保寿发[2013]276号文件严重侵害了外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执行总公司的文件规定。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退休人员共享费及相关待遇问题,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额外给予的福利待遇,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是因执行公司内部相关政策和单位内部管理而产生的争议,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的范畴。上诉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及无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所提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梁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