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彭湖华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30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彭湖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湖华,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彭湖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持有原告的太平洋信用卡,卡号为:62×××20,信用额度6000元。暂计至2015年4月9日,被告累计欠款合计9149.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6元、利息3019.45元、滞纳金108.51元、其他手续费26元,欠款合计9149.5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4月9日,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被告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被告有权选择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被告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被告太平洋卡的使用;被告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原告将对被告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规定的利率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被告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被告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银行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等。太平洋标准信用卡收费表载明,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等。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6000元。被告在该卡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5年4月9日,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5995.6元、利息3019.45元、滞纳金108.51元、其他手续费26元,合计9149.56元。因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原告,引致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交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发生透支时,与原告之间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欠款本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湖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6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暂计至2015年4月9日利息3019.45元、滞纳金108.51元、其他手续费26元,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被告所有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