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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系原告长子),农民。被告:李某丙(系原告次子),农民。被告:李某丁(系原告长女),农民。被告:李某戊(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