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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留余餐饮有限公司与王敏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留余餐饮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留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熊政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留余餐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447.5元,执行费7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到我院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留余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