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富斌与王庆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富斌,王庆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富斌,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栋,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再审,参与再审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喜,男,1962年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富斌因与被申请人王庆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富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天的损失是错误的,应判决被申请人增加赔偿申请人80天的赔偿款61520元,一二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富斌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富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