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梅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72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梅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艺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