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卢晋生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南县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聂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晋生,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卢晋生。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收取调解、执行标的款物。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韶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映华,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南县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宝塔湖世纪城6—155号。法定代理人范文仲,该公司经理。被告聂磊。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1号8号楼6楼西。法定代表人周韶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晋生与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南县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聂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原告卢晋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晋生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晋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晋生承担。审判员 高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鉴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