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1与苏×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1,苏×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1,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2,男,1935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苏×1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1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苏×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苏×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