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常峰、湛少桥,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粤S×××××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增城新塘镇顺丰快递公司中转场入口道路由南往北方向单行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与广深高速广州方向入口匝道路口,在实线路段向右转弯时,碰压了同方向路右侧驾驶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龙某丙,造成被害人龙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增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起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是偶犯;3、被告人及其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粤S×××××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增城新塘镇顺丰快递公司中转场入口道路由南往北方向单行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与广深高速广州方向入口匝道路口,在实线路段向右转弯时,碰压了同方向路右侧驾驶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龙某丙,造成被害人龙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增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805000元;交通肇事方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廖某甲赔偿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龙某丙家属对被告人廖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廖某甲在事故现场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3、被告人廖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增城区新塘镇顺丰快递公司中转场入口道路与广深高速广州方向入口匝道交界处及案发现场的状况。5、道理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分析报告。7、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本案事故发生时,从被告人血液处未检出乙醇(酒精)成份。8、穗增公(司)鉴(尸)字(2015)C1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龙某丙死亡情况。9、被告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粤S×××××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在实线路段向右转弯,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龙某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11、赔付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据、收条、谅解书,证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805000元;交通肇事方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廖某甲被害人龙某丙家属人民币55000元。12、证人龙某乙、廖某乙的证言。1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31日20时左右,我驾驶粤S×××××号货车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送货回到顺丰快递公司。我驾驶粤S×××××号货车从顺丰快递公司的中转场出来,然后向右转180度的弯上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市方向去白云机场,在转弯的过程中我听到哎呀哎呀的响声,我马上把车停下来查看,发现车的右前轮压住一个男子的大腿,我马上把车倒回,然后我打120电话,并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在实线路段向右转弯,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 凯代理审判员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