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季锋与苏州矽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矽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矽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406室。法定代表人DUCKSURYU(柳德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人全,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梅,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锋。上诉人苏州矽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季锋原系矽图公司员工,担任销售副理职务,双方签订了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约定季锋试用期结束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人民币7000元另加所负责客户销售额1%的提成,基本工资在每月月底发放,提成在收款后最近的工资发放日发放。2013年7月起,季锋基本工资提高为人民币7500元,销售提成比例不变。2013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2013年10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经济补偿金、工资结算、离职交接进行了约定,季锋在协议中注明“客户海太(Hitech)的订单46400美金的提成1%未收到(订单号:HTN4500000643)”。季锋离职后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要求矽图公司支付拖欠业务提成30160元、代通知金7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75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9日裁决矽图公司支付季锋劳动报酬4291.53元,对季锋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季锋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另查明:(1)2013年5月28日,季锋所负责的客户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向矽图公司发出了一份采购订单,订单金额为464000元。后矽图公司交由韩国C2WIDE公司完成了这一订单,海太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3日、10月22日向韩国C2WIDE公司支付货款417600美元、46400美元。因矽图公司未向季锋支付该业务销售提成,季锋于2013年8月7日向矽图公司询问海太公司有无支付前述货款,何时向季锋支付1%的提成,矽图公司回复等到全部收到客户订单付款时支付。后矽图公司一直未向季锋支付该业务销售提成。(2)季锋入职后一直负责海太公司业务的销售,矽图公司公司承接订单后交由韩国C2WIDE公司完成订单,矽图公司一直按照订单销售金额的1%支付季锋销售提成。2013年7月,矽图公司将海太公司业务交由其他销售人员负责。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提成发放明细、海太公司订单及原审中当事人陈述、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原告季锋的诉讼请求为:矽图公司与韩国C2WIDE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只是韩国老板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注册中国名称的公司,矽图公司公章上的英文和韩国C2WIDE是一样的,且之前海太公司所有的业务提成都是按照1%来计算的。请求判决矽图公司支付季锋业务提成人民币30160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矽图公司与季锋约定矽图公司根据季锋完成销售额发放提成,该提成款亦属于季锋劳动报酬范围,受法律保护,矽图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矽图公司支付。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海太公司销售业务,系季锋负责完成销售,矽图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即销售额的1%发放提成。矽图公司主张通过代理形式完成的订单不支付提成及销售提成只发放给收款当月正在负责此客户的销售人员,但对此双方并无约定,矽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通过民主程序就此制定了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向季锋告知。且矽图公司公司在电子邮件中亦确认在货款收回后发放该提成,针对相同形式完成的海太公司的销售业务,矽图公司以往也一直按照订单销售额的1%发放提成。综上,矽图公司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季锋要求矽图公司按照销售额1%的比例发放海太公司前述业务的提成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确认根据收款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折算,据此核算,矽图公司应当支付季锋该业务提成人民币2861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矽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锋业务提成人民币28610元。如果矽图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矽图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矽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海太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属于韩国C2EIDE的订单,矽图公司只是协助韩国C2EIDE完成这一订单,季锋只是负责取得该客户订单,没有完全完成销售工作,矽图公司负责人回复季锋的电子邮件的意思是等收完货款后再考虑如何发放该提成。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支付季锋业务提成28610元,由季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季锋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季锋进入矽图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矽图公司与季锋约定按照季锋完成销售额的1%发放提成,矽图公司也一直按照订单销售额的1%发放季锋以相同形式完成的海太公司的销售业务,且矽图公司在电子邮件中亦确认在货款收回后向季锋发放该提成。虽矽图公司主张通过代理形式完成的订单不支付提成及销售提成只发放给收款当月正在负责此客户的销售人员,但矽图公司并未举证曾将该提成发放制度告知过季锋并取得季锋同意,故矽图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矽图公司支付季锋业务提成286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矽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苏州矽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