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修忠与柏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宋修忠,女,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柏松鹤,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宋修忠诉被告柏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