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雨欢与云阳县百佳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余良刚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云阳县百佳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余某,余良刚,向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200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理人冯云,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百佳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崔香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顺,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志伟,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理人余良刚,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系余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向琼,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余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良刚,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琼,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冯某某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