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玉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张玉龙,雷梅梅,吕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09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官晓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政宣,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龙,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被告雷梅梅,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被告吕福,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常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龙、雷梅梅、吕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学生代理审判员 刘燕军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