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德、雷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德,雷爱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建德。被告雷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德、雷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