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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德、雷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德,雷爱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建德。被告雷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德、雷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