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刘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