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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沪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沪,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沪因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办事处)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沪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3月31日,秣陵街道办事处向王沪所居住的翠屏湾花园城小区全体业主发出《翠屏湾花园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后经其了解,这是由秣陵街道办事处根据王沪小区部分业主提议,组织成立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准备就王沪居住小区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及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事宜开展工作。但是王沪在参与本小区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发现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业主投票的统计等事项中存在违规违章的行为。现要求1、判令秣陵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就翠屏湾花园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违法违规事宜予以解决;2、判令秣陵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撤销《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决议。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秣陵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对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违法违规事宜予以解决的法定职责,故王沪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沪与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在王沪没有证据证明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作出的《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公告公示》侵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王沪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裁定对王沪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沪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有异议应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秣陵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处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违法违规的职责,故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上诉人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等行为违法,向秣陵街道办事处举报,根据规定,秣陵街道办事处应当就上诉人的举报履行相应查处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可就该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