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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魏树兰等与陈东生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兰,周庆龙,陈东生,刘建全,刘宝,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448号申请人魏树兰,女,1955年1月出生。申请人周庆龙,男,1957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陈东生,男,1972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全,男,1961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宝,男,1983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臧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刘旺安,经理。魏树兰、周庆龙申请执行陈东生、刘建全、刘宝、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1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公众号“”